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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设置广告设施

* 实施主体

江苏省交通厅

* 许可依据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 许可主体

高速公路路政许可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南京市辖区内少数路段的高速公路路政许可暂仍维持现状

* 许可条件

1 、在规定的收费站区、服务区范围内,并符合设置数量限制、形式要求;
2 、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3 、设计的支撑架构件强度、刚性、抗折弯、抗风能力、外廓尺寸等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4 、未使用与交通标志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图案、文字或者色彩;
5 、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监控探头等,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6 、有可行的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和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 提交材料目录

1 、设置单位或者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设置单位授权委托书);
2 、申请书(主要理由、设置用途、设置地点 < 公路名称、起止桩号 > 、施工时间与期限、使用期限、该广告设施的所有人及维护的义务主体);
3 、设置点的现场平面示意图(包括桩号、距隔离栅 < 或公路边缘、或者匝道、主线上减速线、加速线起、讫点 > 的距离等数据)、外观效果图、广告版面内容、设置形式、标志颜色、所使用的材料、外廓尺寸及结构;
4 、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
5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文本;尚未设计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意向书。

* 许可程序

1 、当事人申请;
2 、形式审查:申请主体是否适格,材料是否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
3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4 、实质审查:条件是否符合;视情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
5 、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6 、送达。

* 办理期限

能够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当场作出决定;
除可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 其他事项

1 、经营发布广告须经省工商部门批准;
2 、属于收费公路的,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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