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准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二条“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审批条件:
一、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2、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
3、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并完善可靠,经依法验收合格;
4、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5、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6、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7、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
8、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2、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3、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4、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5、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6、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7、有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8、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9、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须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程序:
煤矿企业提交申请书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交市级煤炭管理部门统一报送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资料及现场审查,符合法规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经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书面通知煤矿企业说明理由。
审批时限:
自收到煤矿企业提交合格的申请书和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60个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审批处室: 煤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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