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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口监控化学品审核
审核事项:
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含国家石化局令1998年第1号新增10种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的企业。

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工部令1997第12号)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向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需进口监控化学品的申请报告,其中包括化学品名称、数量、最终用途及保证不转口等内容,以及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列入第三类监控化学品的新增品种清单》(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令1998年第1号)。

审核条件:
1、必须提供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根据江苏省进口监控化学品申请书要求);
2、企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3、进口企业必须是该监控化学品最终用户,不得转口和转销(国家特许的监控化学品经营企业除外,但不得转口);
4、具备化工生产基本条件,安全、环保、计量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进口的监控化学品属剧毒化学品或易燃易爆化学品,需县以上公安部门的证明或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许可证;
6、必须制订监控化学品使用、贮存制度;在生产中对所进口的监控化学品必须建立完整的消耗、库存记录和台帐;
7、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了解《条例》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企业活动的规定。

审核程序:
1、填写《江苏省进口监控化学品企业申请书》和申请表(一式4份);
2、材料交市禁化武主管部门(禁化武办)统一报省禁化武办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禁化武办审批。

审核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审核处室: 江苏经济贸易委员会行业发展处(省禁化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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