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设立拍卖企业审批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3、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4、有符合《拍卖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5、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
6、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程序:
1、申办者向省辖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报有关材料。
2、省辖市主管部门对申办者的资料进行受理,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向省经贸委提出转报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申报者的有关资料随文上报 申报者需提交的材料:
(1)申报者的书面申请;
(2)省辖市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者属自然人的,须提供相应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是法人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7)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拍卖师承诺书。所聘拍卖师须符合中国拍卖行业协会颁布的《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拍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3、省经贸委对材料审核后,对符合法律规定和规划的予以批复。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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