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
1.概述
审批项目依据: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商合发(2004)452号)。
2.审批流程
受理
条件:
申办人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境外企业章程、相关协议或合同(独资企业免);
(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
(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需省外经贸厅初审转报商务部核准的: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时限: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
省外经贸厅核准的: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时限:5个工作日内提出需要补正的内容,15个工作日核准。
商务部核准的: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时限:5个工作日内提出需要补正的内容,15个工作日核准。
3.相关材料
为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在港澳地区开办的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余有省外经贸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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