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加油站建设项目审批
审批依据:
[2004]国务院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82项: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审批机关: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二、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一)“新建加油站,必须报省级经贸委按照本地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批,……。”
审批条件:
1、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加油站发展规划的要求;
2、由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两大集团所属具备投资主体资格的企业全资或控股建设;
3、项目切实可行,设计规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程序:
1、建设单位将建站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建设部门项目选址意见书交当地县级经贸部门;
2、县级经贸部门核实并绘制拟建地段加油站现状图后报省辖市经贸委;再由省辖市经贸委将申请材料与建设项目现场勘察表统一报送省经贸委。 高速公路新建加油站的,申请单位直接向省经贸委提交申请报告;
3、省经贸委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加油站发展规划及相关条件的建设项目,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下达同意建站的批复。
4、申请改建、扩建、迁建加油站,也按上述程序报批。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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