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
1.概述
审批项目依据:《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
2.审批流程
受理
条件:
申办人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境外企业章程、相关协议或合同(独资企业免);
(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我驻所在国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由省外经贸厅征求);
(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需省外经贸厅初审转报商务部核准的: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时限: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
省外经贸厅核准的(指在134个国家投资的项目):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时限:5个工作日内提出需要补正的内容,15个工作日核准。
商务部核准的: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时限:5个工作日内提出需要补正的内容,15个工作日核准。
3.相关材料
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134个国家名单
亚洲(38):泰国、科威特、斯里兰卡、马尔代夫 、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土耳其、蒙古、印度、尼泊尔、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亚美尼亚、菲律宾、哈萨克斯坦、韩国、土库曼斯坦、越南、老挝、塔吉克斯坦、阿联酋、阿塞拜疆、印度尼西亚、阿曼、以色列、沙特阿拉伯、黎巴嫩、柬埔寨、孟加拉国、叙利亚、也门、卡塔尔、巴林、伊朗、文莱、塞浦路斯、约旦、缅甸;
欧洲(37):瑞典、德国、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芬兰、马耳他、挪威、意大利丹麦、荷兰、奥地利、英国、瑞士、波兰、保加利亚、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葡萄牙、西班牙、希腊、俄罗斯、乌克兰、摩尔多瓦、白俄罗斯、阿尔巴尼亚、克罗地亚、爱沙尼亚、斯洛文尼亚、立陶宛、冰岛、罗马尼亚、南斯拉夫、马其顿、波黑、拉脱维亚;
非洲(41):加纳、埃及、摩洛哥、毛里求斯、津巴布韦、赞比亚、阿尔及利亚、加蓬、马里、利比亚、安哥拉、喀麦隆、尼日利亚、苏丹、刚果(金)、南非、佛得角、埃塞俄比亚、刚果(布)、博茨瓦纳、塞拉利昂、莫桑比克、肯尼亚、吉布提、贝宁、乌干达、毛里塔尼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马达加斯加、中非、坦桑尼亚、多哥、莱索托、厄里特立亚、赤道几内亚、塞舌尔、科摩罗、利比里亚、尼日尔、突尼斯;美洲(14):加拿大、墨西哥、巴西、波利维亚、阿根廷、乌拉圭、厄瓜多尔、智利、秘鲁、牙买加、古巴、巴巴多斯、特立尼达多巴哥、圭亚那;
大洋洲(4):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斐济
返回上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