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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供电营业许可证审批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2、《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1996年第5号)第三条“国家对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实行许可证管理。”第九条“省级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独立省电网经营企业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三条“省级营业区在申请前,省电网经营企业应就省内供电营业区的划分,与相邻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或供电企业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方可向省电力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审批条件:
申请供电营业区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和企业章程;
2、具有能满足该地区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
3、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设施和技术手段;
4、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技术与业务人员、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5、具有与该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电力发展规划;

审批程序: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取《供电营业区审核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完毕后,将《供电营业区审核登记表》及所需提供有关资料报送省经贸委审批。分支机构将《供电营业区审核登记表》及所需提供有关资料报独立法人企业内部审核,审核同意盖章后报省经贸委审批。
有关资料包括:能反映营业区域边界的供电区域地理平面图;设立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及相应的供电营业区域;电源容量及分布、供电网络及负荷分布图;电源与电力网的改造与发展规划;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数量、主要技术业务人员资格;注册资本;售电价格及其依据;外购电的数量及协议文本;保证安全生产必须的基础设施、工机具、计量、试验、调度、通讯及交通运输装备;技术业务的规章制度;供电营业区双边达成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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