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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审批项目依据:
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商务部外贸司《关于公布商务部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备案登记机关名单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委托石家庄市商务局等59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的通知》(商贸函[2005]59号)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审批流程 
  备案登记程序
(一)提交申请

1、网上申请:通过INTERNET登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网站(网址:http://iecms.ec.com.cn/iecms/index.jsp),网上填写、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严格按照《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打印所有事项的信息(个体工商户可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并确保所填写的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后签字、盖章。《登记表》使用A4纸双面打印。


2、提交书面材料:各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将如下备案登记书面材料送(寄)至各省辖市外经贸局(联系表见附件三)。
(1)《登记表》原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须包含“货物进出口”或“技术进出口”业务);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可免交);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原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

(二) 备案登记
受理机关在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三)领取《登记表》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网站“经营者查询”栏内查询备案登记结果,状态为“有效企业”者,可凭本企业介绍信,领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各省辖市外经贸局领取。

变更
《登记表》上的任何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在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或江苏省外经贸厅网站(http://www.jsdoftec.gov.cn,见附件一、二)上下载空白《登记表》并填写、打印后,比照“提交书面材料”之相关规定,在30日 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受理机关在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变更书面材料后,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遗失补办
《登记表》如有遗失,须在《国际商报》或《新华日报》上刊登启事,凭遗失启事办理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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