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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
1、概述
◆审查项目依据:
(1)原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办法》(2002年第2号令);
(2)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3]137号);
(3)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商合发[2003]第 44 号);
(4)省外经贸厅《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苏外经贸经字[2003]第310号;
(5)省外经贸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苏外经贸经(2003)420号)。
◆审批收费:不收费
◆审批时限:5天 ;

2、审批流程
◆受理
条件:
(1)经商务部许可并持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按我国对外劳务合作有关规定签订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
(2)经商务部许可并持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的企业,按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有关规定签订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勘察、设计、咨询、监理项下派出的劳务人员。
申请人需提交的相关审查材料:
(1)填写完整的、准确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并附统一格式的“外派劳务名单”,均一式两份,市县申请人除提供项目审查表和人员名单外还需提交经所在市外经贸局审核同意的《外派劳务项目送审表》(样表附后);
(2)经营公司与外方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若外文需提交中文材料,经营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外派劳务合同》,外方与劳务人员签订的《雇佣合同》(如已签订)(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派出的劳务人员需提交对外承包工程合同中商务部分内容及经营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
(3)项目所在国政府批准的工作许可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4)外方(雇主或中介)的当地合法经营及居住身份证明(复印件);
(5)劳务人员的有效护照及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6)我国驻项目所在国(地区)使(领)馆经商机构对项目的意见(详见附后的《劳务项目确认申请》)。

◆在与我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和港澳地区的劳务合作项目需报商务部审批。
标准: 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提交的申查材料齐全、规范、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时限: 1个工作日

需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办理时限:
◆审核
标准: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或)劳务合作等有关规定,经办人签字。
时限:1个工作日
◆复审
标准: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或)劳务合作等有关规定,经办人签字、复审人签字。
时限:1个工作日
◆审定
标准: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或)劳务合作等有关规定,经办人签字、复审人签字、审定人签字。
时限:1个工作日
◆告知
标准: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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