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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致词:

  协助办理项目只要是指注册在沿江工业开发区的公司企业,工商年检、申办各类

资质的时我们将给予最大的努力协助企业办理,促进企业的更大发展。企业涉及的主

要审批事项及所需要的材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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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贸易类:

6.典当行事项审批


审批依据:
1、新设立典当行的审批依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2001年第22号)第九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2、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依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2001年第22号)第十四条“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3、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住所、分支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营运资金)、股权结构等事项的审批依据《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2001年第22号)第十七条“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住所、分支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营运资金)、股权结构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
“典当行变更组织形式、分立、合并、跨地市迁移住所、注册资本低于1000万元或达到1000万元和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审批条件:
1、新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须的其他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2、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3、典当行变更有关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公司法》和《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
(2)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新章程,变更住所的要有符合要求的新的营业场所;
(3)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以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程序:
1、新设立典当行:
(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及县以上经济贸易委员会(商贸局)提交下列材料:设立申请报告;典当行章程;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拟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无罪证明;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国家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县级经济贸易委员会向省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送交申请材料,市经贸委统一报省经贸委审查;
(3)省经贸委根据国家下达的典当行年度发展规划,经审查复核后进行审批,报国家商务部备案登记,并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下发给典当行。

2、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
(1)符合设立分支机构的典当行向所在地县及县以上经济贸易委员会(商贸局)提交下列材料: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无罪证明;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国家商务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县级经济贸易委员会向省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市经贸委受理后统一报省经贸委审查;
(3)省经贸委根据国家下达的典当行年度发展规划,经审查复核后进行审批,报国家商务部备案登记,并领取分支机构《典当经营许可证》,下发给典当行。

3、典当行变更有关事项:
(1)典当行向所在地县及县以上经济贸易委员会(商贸局)提交变更有关事项的申请报告。变更名称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住所的,应提交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和无罪证明;变更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变更股权结构的,应提交经具有法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法人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和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及无罪证明,以及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县级经济贸易委员会向省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市经贸委受理后统一报省经贸委审查;
(3)省经贸委审查复核后进行审批,报国家商务部备案登记,重新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下发给典当行。

 

审批时限
1、新设立典当行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
省经贸委在商务部典当行发展规划下达后,每批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筹备情况进行核查,经国家商务部备案通过后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并下发给典当行。
2、典当行变更有关事项:
自受理之理起20个工作日(对资料不全的,在补齐材料直至符合要求后20个工作日)。
审批处室
市场体系建设处联系电话:025—8339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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