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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江苏):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报告;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4份);
3.营业执照;
4.企业章程;
5.验资证明(原件留档,其中货币资金必须占注册资本80%以上);
6.企业注册地址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个人简历;
8.企业董事会成员、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个人简历;
9.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
10.拟开发项目相关文本文件。


二。申请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申请延长有效期的报告;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4份);
3.《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原件留档);
5.项目立项文件。


三。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报告;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4份);
3.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原件留档);
5.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劳动和同和身份证;
6.已开发项目的立项、规划和土地批准文件及工程验收证明;
7.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四)申报资质年检要提供的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原资质证书;
4.《上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
5.《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6.上年度新批准立项的项目批文货已竣工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办理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对初审的,签署意见后,报建设部;对作出同意许可决定的,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对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6、送达证书或决定书。
7、对准予许可的,在江苏建设信息网《行政许可公告栏》公告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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