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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与外方独资旅行社

1、设立条件:


除须符合中方控股旅行社设立条件外,
1)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
②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法规。
③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
2)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的条件,同中方控股旅行社中方投资者的条件。
3)设立的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②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③注册资本不少于250万元人民币。


2、可设立的地区:
全国范围


3、可设立数量及其他规定:
1、每个境外投资方申请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一般只批准成立一家。
2、申请设立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的程序,和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经营范围,同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的旅行社


4、审批程序:
1、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中国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旅行社设立规定的文件和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2、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以及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拟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合同、章程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人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登记手续。?


5、经营范围:
(1)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2)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3)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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