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出版物分销企业
设立条件
批发企业:
(1)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2)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4)注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5)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零售企业:
(1)中、外投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从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业务的能力,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2)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4)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申办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申请书;
(2)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署的、由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②拟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投资总额等; ③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3)各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4)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文件。
许可程序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出版物发行管理处工作人员受理--处长审理--分管局领导审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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