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分社设立
1、旅行社设立分社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3)有经培训并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1名
4)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
5)进入全国旅行社百强排名;
6)分社经理必须取得《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
7)应增交的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
①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
②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2、申办分社应有的程序:
1)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分社,由申请人向所在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省旅游局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
2)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分社,由申请人向所在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省旅游局审核批准。
3、申请设立旅行社分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规定的资格证书;
5)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8)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该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证明文件
4、旅行社分社审批的原则:
旅游局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1)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2)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3)设立旅行社分社,应当具备的营业场所、营业设施、人员资质、注册资本、保证金等条件。
旅游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旅游局同意设立的,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分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许可证到设立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旅行社应当在办理完分社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其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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