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
受理部门:江苏省财政厅会计处
申办材料:
1、设立分所请示(由事务所向省财政厅提出)。请示中应当包括分所名称(统一为: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地地名+分所)、分所负责人、营运资金等内容
2、事务所章程
3、事务所执业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决议(附相关会议纪要)
5、事务所对分所负责人的任命书
6、事务所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7、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8、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汇总表(试行)(表一)(点击下载)
9、事务所分所情况一览表(试行)(表二)(点击下载)
10、拟任分所负责人基本情况表(1)、(2)(试行)(表三)(点击下载)
11、分所其他注册会计师基本情况表(1)、(2)(试行)(表四)(点击下载)
12、分所助理人员基本情况表(试行)(表五)(点击下载)
13、分所从业人员情况汇总表(试行)(表六)(点击下载)
14、分所从业人员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按分所从业人员情况汇总表中顺序)
15、分所从业人员在原单位人事档案代理协议(省财政厅批准后,领取分所执业证书时,必须将关系已转入分所的从业人员人事档案代理协议同时交省财政厅备案)
16、分所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和分所资金证明
17、分所所在地2年以上的客户名单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及收入凭证的复印件
18、跨省设立分所的,应同时提供事务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注:(1)申报材料用纸规格统一为A4型,按上述顺序装订整齐,一式两份。
(2)涉及个人资料的表格必须由本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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